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哪些情形可以澄清?如何澄清?
资格条件可以澄清吗?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错,可以澄清吗?开标一览表报价错填,可以澄清吗?这个话题最近在采购学园微信群里引起了热议。本专题着重辨析了这方面的问题。
专题背景

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哪些情形可以澄清?如何澄清?

资格条件可以澄清吗?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填错,可以澄清吗?开标一览表报价错填,可以澄清吗?这个话题最近在采购学园微信群里引起了热议。本专题着重辨析了这方面的问题。

哪些情形可以澄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资格审查环节可以澄清吗?由谁来澄清?

按照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制度设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对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商务技术评标分别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负责,投标文件存在87号令规定应当澄清的内容,自然也就由两个主体分别承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要求供应商对87号令规定应澄清的事项进行澄清,无可置疑;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是否应当对涉及供应商资格审查,且符合87号令规定的澄清事项进行澄清呢?87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投标文件中资格部分是否可以澄清以及由谁来负责澄清。投标文件存在87号令规定的情形,应当澄清,前面已有叙述。由谁来负责澄清?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与87号令规定的资格审查主体不符。也就是说,资格审查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由专家审查资格也不是87号令的立法原意。

>>>详细请点击《中标结果公告后还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吗?》

开标一览表报价填错,可以澄清吗?

将报价“叁佰壹拾捌万元整”错成“叁佰壹拾捌元整”,漏写一个“万”字,此种情况不属于澄清范畴,因为投标文件报价问题一旦让供应商澄清,供应商就会根据现场竞争态势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报价,这显然有悖“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对于报价不一致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载明修正方法,就只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规则进行算术修正。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经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这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本案例的报价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款进行算术修正,即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的报价318元为准,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详细请点击《开标一览表报价“318万元”错填成“318元”,可以澄清吗?》

《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和项目名称,能澄清吗?

采购公告载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评审结果公告公布后,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与公告同时公布的还有A供应商响应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并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且应为微型企业但填写为小型企业,请求取消A供应商提的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驳回B供应商的投诉请求。

>>>详细请点击《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和项目名称,投标无效吗?

品牌写错一个字,可以澄清吗?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发现A供应商确实在分项报价的品牌栏将“美立娜”写成了“美立那”,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由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顺延价格远高于A的B为中标供应商。A供应商解释,该处纯属笔误导致出现错别字且市面上并无“美立那”品牌,并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动机,但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坚持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A供应商无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详细请点击《品牌写错一个字,被判提供虚假材料合理吗?》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错了,可以澄清吗?

一个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但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是批发业,该投标人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评审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吗?

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首先要紧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把工业写成了批发业,显然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也不属于明显的计算错误,那就只剩下一种可能性:明显的文字错误。那么,采购标的行业填错,是否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呢?

​>>>详细请点击《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错了,可以澄清吗?》

营业收入7370451元误写成了7370451万元,可以澄清吗?

​一净水设备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常客,经常投标,也经常中标,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何填写上遇到了难题。近期,该供应商参加了一个采购项目,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营业收入7370451.35元误写成了7370451.35万元。结果,评标委员会看见该供应商营业收入700多亿元,直接认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实,判为投标无效,同时要求财政部门追究该供应商的法律责任。该净水设备供应商咨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供应商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更正、说明吗?哪些情形之下供应商可以对其澄清呢?

>>>详细请点击《营业收入7370451元误写成了7370451万元,可以澄清吗?》

中小企业声明函将中型企业错填成了小型企业,可以澄清吗?

​在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的人员发现,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从业人员350人、营业收入2100万元、划型为小型企业,但是审查人员认为A供应商本应为中型企业,但填成了小型企业,遂认定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资格审查不通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其所填写的信息真实,且符合享受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只是企业性质填写错误,资格审查应该予以通过。

>>>详细请点击《中小企业声明函将中型企业错填成了小型企业,可以澄清吗?》

电子标采购文件澄清,可以不书面通知潜在供应商吗?

某采购人就“互动智慧教室建设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活动。2019年11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其中明确,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均为12月4日13:00。D公司于11月25日获取了采购文件。但随后的实际情况却是,本项目于12月12日9:00截止响应,9:30开始磋商,共有H公司、J 公司、L 公司三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J 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在法定的期限内,D公司提出质疑称本项目变更磋商时间未依法进行通知,并对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发现:11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的操作界面将响应截止时间变更为12月12日9:00,磋商时间变更为12月12日9:30,但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财政部门认为:变更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属于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重要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据此认定D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详细请点击《电子标采购文件澄清,可以不书面通知潜在供应商吗?》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